信泓混合:关于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及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11-02
关于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
额及降低管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
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信
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将自2019年11月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基
金份额及降低管理费率,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
改。
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或C类基金份额
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
的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方正富邦信泓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A类和C类基金份额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
示: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6689)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 1.50%
50 万≤M<200 万 1.20%
200 万≤M<500 万 0.80%
500 万≤M 1000 元/笔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
费率如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366 日 0.50%
366 日≤Y<730 日 0.25%
Y≥730 日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
期长于30日(含)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
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含)但少
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含)但少于730日的投资者,
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A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长于730日
(含)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8182)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每日从C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天 1.50%
7 天≤N<30 天 0.50%
N≥30 天 0
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东侧8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57303803、010-57303850
传真:010-57303716
联系人:赵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990(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founderff.com
(2)场外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植信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德保
险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并及时公示官
网。
二、降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费率由1.50%降低至0.80%,调整后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及降低管理费率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司就《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未对
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
如下:
1、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四条释义:
“4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
“4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
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3、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
如下修改:
(1)本部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2)本部分“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基金份额的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修改为“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基金份额的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相关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修改为“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
回费用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归入基金财产,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部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2)部分延期赎回”中: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修改为“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本部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中: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
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中: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修改为“(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
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进行如下修
改:
(1)本部分“四、估值程序”中: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本部分“七、基金净值的确认”中: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7、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
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
以下费用种类序号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
加第 3 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
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销售服务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
件指定销售服务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
前 5 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4)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增加第 4 项:
“4、除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8、在《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
下修改:
(1)“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
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修改为“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
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
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修改为“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9、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
修改:
(1)本部分“(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中: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本部分“(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四、《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摘要的修订内容
本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改。
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将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相关要求更新《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founderff.com或客户
服务电话:400-818-0990了解详情。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