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关于修订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9-10-3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华夏睿磐泰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调低华夏睿磐泰利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赎回费率,
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的修订
对“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第 1、2 点的修订
修订前: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1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修订后: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有关赎回费的相关内容进行如下修订:
(一)对“(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第 2 点赎回费率的修订
修订前:
2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365天以内 0.5%
365 天以上(含 365 天)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180 天(含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修订后: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费率随
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 0.75%
30天以上(含30天)-180天以内 0.5%
180 天以上(含 180 天)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3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含 7 天)-30 天以内 0.5%
30 天以上(含 30 天)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
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30 天不满 9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满 90 天不满 180 天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二)对“(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赎回金额举例的修订
修订前: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
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修订后: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4个月,
该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上述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修订相应修改本基
金托管协议。上述修订自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相关
事宜。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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