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丰禄债券: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6-10-18
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 1960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4、本基金自 2016 年 10 月 21 日起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非限量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深圳、
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包括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7、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若已经在本公司开
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指定的基金
销售机构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
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
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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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有 关 事 项 和 规 定 予 以 说 明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2016 年 1 0 月 18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披露媒介上和本公司指定销售机构网站上的《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13、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ph fund. co m) 。 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
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
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400 -6788 -999; 0 7 55 -82353668 ) 或 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
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
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具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品种。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
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发售,但在市
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一、基金募集和基金份额发售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鹏华丰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鹏华丰禄债券;基金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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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003547)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
6、募集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单笔最低认购限制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8、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9、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在全国的销售网点办理对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募集期间,投资人可拨打招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或登录招商银行网站:
www.cmbchina.com。
(2)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
销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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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止。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总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数不少于 200 人,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
可以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将延长募集期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若募集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
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1、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募集方式及相关规定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100 万 0.6% 0.24%
100 万≤M<500 万 0.3% 0.09%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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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0.6%)=9,940.36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6+5.20)/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
基金 9,945.56 份。
5、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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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
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等特定交易方式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
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三、开户与认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
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
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
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请投资者注意,如同
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招商银行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①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当日15:00之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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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具体开户及认购的时间最终以招商银行的业务办理规则及通知为
准),个人投资者周六、周日照常受理,与下一交易日合并办理。
② 个人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
A、事先办妥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
资金;
B、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①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
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② 本人持有的可用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招商银行各类型个人
资金账户;③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C、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D、客户可通过电话银行95555提交认购申请。
(2)网上办理:
① 招商银行客户登陆招商银行网上银行;
② 客户通过“一网通证券(http://info.cmbchina.com)”或“个人银行专业版”-投资管理
-基金(银基通)-开放式基金链接进入,选择“基金账户-基金开户”,或登陆财富账户专
业版“投资管理”-“基金”选择“账户管理”,根据提示填写网上开户申请书;
③ 业务受理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24 小时受理网上认购业务申请(本基金募集期最后
一日网上受理基金认购申请时间截至当日 15:00,最终以招商银行的业务办理规则及通知
为准),除日终清算时间(一般为 17:00 至 20:00)外,均可进行认购。当日 15:00 之
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
④ 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即刻进行网上认购申请;
⑤ 操作详情可参阅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相关栏目的操作指引。
(3)注意事项:
①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② 个人投资者如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需本人亲自办理;如通过网上银行办理
开户和认购手续,凭取款密码及理财专户密码或财富账户交易密码进行。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网点办理:
①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上午 9:30 至下午 15:00(当日 15:00 之
后的委托将于下一工作日办理,具体开户及认购的时间最终以招商银行的业务办理规则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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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知为准)。周六、周日暂停受理。
② 机构投资者开户及认购程序:事先办妥招商银行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
资金。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A、被授权人携带授权机构银行存款账户的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
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
书面证明;
B、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C、基金业务授权书;
D、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E、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2)注意事项:
①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招商银行的说明为准;
②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须是人民币存款账户。
(四)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和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本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向首次
认购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
购金额为 1 万元。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00 至 16:30(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① 填妥并签字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件类型包括:身份证、护照等有效的中国国籍证件)
③ 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④ 填妥并签字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⑤填妥并签字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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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公司一般不接受法定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作为基金账户的开户人、授权委托
人、经办人;如果十八周岁以下的人士坚持要认(申)购本公司旗下未对投资者年龄做明确
限制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决定
是否予以办理。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的《账户业务申请表》
②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附有最新年检记录)或注册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
③ 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附有最新年检记录)、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④ 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银行盖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
或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
账户
⑤ 银行账户确认书
⑥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为法定
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无原件,需在复
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客户预留印鉴卡》
⑧ 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
⑨ 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⑩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传真交易协议书》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力调查问卷》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 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
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② 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金融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
托管部公章
③ 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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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④ 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⑥ QFII 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的授权委托书,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授权对象
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⑦ 中国证监会颁发的 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
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
确保在当日 16: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或护照)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 填妥并签字的的《基金认/申购申请表》
2)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表》
② 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
配,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制《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并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 通过直销柜台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投资者需填写《风险承受
能力调查问卷》。
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
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户名: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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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27708405(同行),102584004055(跨行)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30 前到账。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
购无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
申请日)。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
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 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
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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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
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联系人:张燕
电话:0755—83199084
(三)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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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银行大厦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银行销售机构: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8-1-13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四)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106
传真:(0755)82021165
联系人:吴群莉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全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8-1-14
募集方案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755)2547 1000
传真:(755)8266 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胡悦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8 日
8-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