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全球美元债: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7-03-20
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7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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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全球美元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简称 工银全球美元债
基金主代码 00338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 月 2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相关法
律文件等
申购起始日 2017 年 3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7 年 3 月 2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7 年 3 月 23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工银全球美元债 A 类 工银全球美元 债 C 工银全球美元债 A
人民币 类人民币 类美元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385 003387 003386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 是 是 是
回、定期定额投资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包括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卢森堡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
的共同交易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调整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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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
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2美元(含
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为2美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
以各销售机构网点的具体规定为准。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
的申购。
对于已申购其中一个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外一个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
额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 前端收费
1、人民币份额申购费率
人民币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元 0.80%
100 万≤M<300 万元 0.50%
申购费率 0%
300 万≤M<500 万元 0.3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2、美元份额申购费率
美元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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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20 万美元 0.80%
申购费率 20 万美元≤M<60 万美元 0.50%
60 万美元≤M<100 万美元 0.30%
M≥100 万美元 按笔收取 200 美元/笔
注:1、M 为申购金额。
2、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同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份额的
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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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
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 365 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1、人民币份额赎回费率
人民币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Y<7 天 1.50%
7 天≤Y<30 天 0.7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10%
1 年≤Y<2 年 0.05% Y≥30 天 0%
Y≥2 年 0%
2、美元份额赎回费率
美元份额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赎回费率
30 天≤Y<1 年 0.1%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注:1、持有期限 Y,1 年指 365 天。
2、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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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长期投资方式。
2、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日常申购费率相同。
3、本基金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其中通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每月最低申购额为 100 元人
民币。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定投业务应遵循各销售机构相关的具体规定。 其他销售本基金的
销售机构以后如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本公司可不再特别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垂询有关销售机构。当定期定额申购日该基金暂停交易时,定
期定额投资处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甲 5 号 6 层甲 5 号 601、甲 5 号 7 层甲 5 号 701、甲 5 号 8
层甲 5 号 801、甲 5 号 9 层甲 5 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直销中心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不支持美元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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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场外代销机构
1、可以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可以办理本基金美元份额申购与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T+2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后 2 个工作日,将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元。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
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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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5、如有任何疑问,欢迎与我们联系: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11-9999
电子邮件地址: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6、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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