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添益: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9-1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9 月 14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场外 A 类份额申购赎回简称:建信现金添益
场内 H 类份额申购赎回简称:建信添益
基金申购赎回代码 场外 A 类份额申购赎回代码:003022
场内 H 类份额申购赎回代码:51166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 年 9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9 月 2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9 月 21 日
注:(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
为场内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 类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H 类份额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2)本基金 H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 511661,证券简称为:建信添益;
本基金 H 类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代码为 511660,证券简称为:建信添益。
(3)投资者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cbfund.cn 查询其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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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认情况。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3.1.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3.1.1.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基
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不对单笔最低赎回
份额进行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销售机构
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1.2.H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
3.2.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3.其他与申购和赎回相关的事项
3.3.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场外申购和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办理。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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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3.3.2.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外申购与赎回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 H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与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记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未付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
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收益账户内高于
100 元以上的整百元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转入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投资人
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收益账户明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3.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场外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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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
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
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相应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场内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
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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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基金销售机构
4.1 场外直销机构
直销中心: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直销柜台及其网上交易平台
4.2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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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3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以上交所发布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予
以公告。
5.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 H 类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从 2016 年 9 月 21 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
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
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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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或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
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
构对投资者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
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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