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现金添益: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6-09-14
建信现金添益货币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1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6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8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9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0 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相关 媒介及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nffund.com)上的《建信现金添益 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份额类别:本基金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H 类为场内 基金份额。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建信添益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660 5、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简称:建信添益 6、场内申购、赎回代码:51166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2 日基金份额总额:A 类基金 份额 270,255,633.73 份,H 类基金份额 37,807,630.00 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6 年 9 月 12 日基金份额净值:A 类 1.00 元;H 类 100 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H 类基金份额):37,807,630.00 份 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9 月 21 日 12、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3、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无 15、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1446 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通 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15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16 年 8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 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 10 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 3 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A 类为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场外认购方式发售;H 类为场内 基金份额,通过场内认购方式发售。其中,场内认购包括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 金认购两种方式。 8、发售机构: 场外认购: (1)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2)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亚正行 (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 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国美基 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场内认购: (1)发售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认购的直销机构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 (3)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 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公司,包括: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 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 6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际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金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 公司、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 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 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 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以上交所发布 7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为准)。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6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6]1446 号文注册,自 2016 年 8 月 15 日起公开募集,截止 2016 年 8 月 26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 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 总额为 4,050,804,687.99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4,050,804,687.99 份;经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共计 40,077.33 元人民 币,折合基金份额 40,077.33 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清算交收 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归入基金财产。募集资金已于 2016 年 9 月 1 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7,26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050,844,765.32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 认购本基金 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0.00%。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 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及《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 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6 年 9 月 2 日获书面确认,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 本基金。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 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当日,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办理份额折算,并由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进行 H 类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H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净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 8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2 日生效。本基金的份额折算日为基金合同 生效当日。本次募集 H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为 3,780,763,000.00 元,折算前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3,780,763,000.00 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根据基 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本基金折算后的 H 类基金份额总额为 37,807,630.00 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进行了折算,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 日进行了变更登记。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证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232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 年 9 月 21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建信添益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6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 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建信添益 7、申购、赎回代码:511661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16 年 9 月 21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 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 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H 类基金份额):37,807,630.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所有的 H 类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场外份额,不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场内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7,067 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215.25 份。 (二)场内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24,377,87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额的 64.4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3,429,760.00 份,占基金场内总份 额的 35.52%。 (三)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12 日,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场内总份额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份) 的比例(%) 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 13.22% 宏信证券-平安银行-宏信证券尊 2 5.29% 享定制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000,000.00 3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1,999,980.00 5.29% 4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1,000,000.00 2.64% 10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外贸信托鑫安 9 期证券投资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2.64% 6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0.00 2.64% 信达证券-招商银行-信达证券多 7 策略优选涌利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 2.64% 划 1,000,000.00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8 2.64% 险 1,000,000.00 9 绍兴三井实业有限公司 995,650.00 2.63% 北京恒天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0 2.38% 恒天华夏未来一期证券投资基金 900,000.00 合计 15,895,630.00 42.04% (四)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的 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10.01 份,占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 0.0000002%。其中,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 究部门负责人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为 0.00 份,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 基金份额总量为 0.00 份。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文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总经理:孙志晨 联系人:郭雅莉 咨询电话:010-66228888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副字第 001136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3、组织机构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 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 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 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4、 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底,公司合同制员工共 274 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 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曙明,010-66228888 6、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双学士。2005 年 7 月毕业于武 汉大学金融学专业,同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分行,任客户经理;2007 年 6 月调入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任债券交易员;2013 年 9 月加入我公司 投资管理部,历任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建信月盈 1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17 日起任建信嘉薪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 17 日起任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2 日起任建信目标收益一年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 26 日起任建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联系人:王健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前身为国泰证券和君安证券,1999 年 8 月 18 日两公司合并新 设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泰君安证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 ,国泰君安证券注册资本为 76.25 亿元人民币,直接设有 5 家境内子公 司和 1 家境外子公司,并在全国设有 30 家分公司和 195 家证券营业部,是国内 最早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券商之一。2008-2015 年,公司连续八年在中国证监会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被评为 A 类 AA 级 ,为目前证券公司获得的最高评级。 杨德红先生,中国国籍,汉族,1966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 士,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1989 年 7 月起任上海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投资银行二部经理、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2000 年 7 月起兼任上海上投 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 年 9 月起历任国际集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 理、国际集团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信息中心主任,2004 年 2 月起兼任上海 1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国际集 团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2006 年 3 月起任国际集团总裁助理;2008 年 4 月任国 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委员,2009 年 8 月起兼任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2014 年 2 月起任国际集团副总裁、党委副书记;2014 年 9 月起任 国泰君安党委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起任国泰君安总裁、党委副书记;2015 年 1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总裁。2015 年 5 月起任国泰君安党委书记、董事长、 总裁。 蒋忆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3 年 1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 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1990 年 7 月参加工作,任深圳宇康 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 年 5 月起历任君安财务顾问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经理,君安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 总监;1999 年 8 月起任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 年 10 月起任国泰君 安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起任国泰君安财务总监;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任国泰 君安副总裁、财务总监。 陈忠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0 年 10 月出生,经济学学士, 中级经济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1993 年参加工作,曾任职 于君安证券清算部总经理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营运中心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营运 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全国金融五一劳动奖章”、“金融服务能手”称号获得者, 中国证券业协会托管结算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带领团队设计的“直通式证券 清算质量管理国际化标准平台”,被评为上海市 2011 年度金融创新奖二等奖。 2014 年 2 月起任国泰君安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总部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全部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及本科以 上学历,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均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从业人 员囊括了经济师、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等中高级专 业技术职称及专业资格,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法律、计算机等各 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的资产托管从 业人员队伍。 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于 2013 年 4 月 3 日取得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于 2014 1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 5 月 20 日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基金、非公开募集 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坚守“诚信专业、质量为本”的服务宗旨,通 过组建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搭建安全高效的业务系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值得信赖的托管服务。国泰君安证券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以来,广泛开展 了公募基金、基金专户、券商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托管业务,与华夏、天 弘、富国、银华、鹏华、华安、西部利得、富兰克林等多家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 建立了托管合作关系,专业的服务和可靠的运营获得了管理人的一致认可。 (三)上市推荐人 无 (四)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族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 东)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 (五)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1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 2016 年 9 月 12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年 初 年 初 资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余额 余额 资产 : 负债: 1,851,555,6 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 05.37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 资产 款 其中:股票投 39,540,512. 应付证券清算款 资 02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 应付管理人报酬 276,846.58 券投资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88,590.89 衍生金融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259,129.52 产 买 入 返 售 金 2,240,000,0 应付交易费用 融资产 00.00 应收证券清 应付税费 算款 应收利息 2,813,830.8 应付利息 16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17,198.06 40,182,277.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07 所有者权益: 4,054,187,1 实收基金 59.11 未分配利润 4,054,187,1 所有者权益合计 59.11 4,094,369,4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 4,094,369,4 资产合计: 36.18 总计: 36.18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6 年 9 月 1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占总资产的比例 资产类别 市值(元) (%) 1 股票 2 基金 3 债券 4 其中:央票 5 国债 6 政策性金融债 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商 业银行普通债券、证券公司短 7 期融资券、其他金融债券) 8 企业债 9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 可转债 11 权证 12 资产支持证券 13 货币市场工具(票据、CD) 现金(银行存款及清算备付 251,555,605.37 14 金) 6.14% 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通 15 知存款、大额存单) 1,600,000,000.00 39.08% 其他资产(交易保证金、应收 16 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 2,242,813,830.81 54.78% 17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应收款、应收申购款、买入返 售证券等) 17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 2,240,000,000.00 54.71% 18 资产合计 4,094,369,436.18 10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 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8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1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20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款项或其他有利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目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 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21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 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成立时间:1999 年 8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7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柒拾陆亿贰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1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2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 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 2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H 类基金份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 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 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26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由于 A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 1.00 元,H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折算后的面值为 100.00 元,因此在本 部分中,在计算包括但不限于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案和表决等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和基金总份额时,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与每份 H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 等的投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调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计提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27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或变更收费方式; (4)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场外份额的销售机构或场内份额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则基金合同将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8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2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30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31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3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4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收益分配: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4、A 类基金份额“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 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 等于零时,则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基金净收益小于零时, 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 5、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投资人收益 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 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 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 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35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 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 放日的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例行的收益分配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36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定的 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H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 0.25%。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约 定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37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38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5)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39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 的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得超过 2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0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 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1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 拥有平等的分配权。每份 H 类基金份额与每 1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拥有同等分配 权,下同)。 42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43 建信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