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汇利:关于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6-04-07
鑫元汇利债券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汇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 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 年 4 月 7 日 第 1 页 共5 页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汇利 基金主代码 00244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6年3月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鑫元汇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汇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1 日 赎回起始日 2016 年 4 月 11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业务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上述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将被视为下一个交易 日的业务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币。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第 2 页 共5 页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0.1% M≥500 万元 0%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 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优惠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某笔赎回导 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2.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第 3 页 共5 页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181 天 0.1% Y≥181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 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与其他销售机构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情况将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2. 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以及各销售机构客户 服务电话。 第 4 页 共5 页 关于鑫元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4 月 7 日 第 5 页 共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