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香港中小盘: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2018-03-2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有关条款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对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申购赎回、投资限制、估值和
信息披露等章节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托管协议》对应
部分内容同步修改。同时,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进行了更新。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
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二、自 2018 年 4 月 1 日(含该日)起,投资者赎回时,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1 / 10
入基金财产。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4 月 1 日起
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工银瑞信
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中对
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
件。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
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
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
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2 / 10
附件:《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内容
前言 增加: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的表述
释义 增加: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增加: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增加:
与赎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
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中,增加:
与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
3 / 10
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
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修订为:
与赎回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 日以上(含 7 日)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
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修订为:
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修改为:
4 / 10
与赎回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的申购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增加:
与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权利义务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
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
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
5 / 10
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
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
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修改为: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之“(二)基金投资组合限制”中,增加:
“……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
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
6 / 10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1、3-9 条
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中,增加: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
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定期报告”中,增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中,增加: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大事项时;
7 / 10
30、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二、 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一、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人
当事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
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
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
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
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 (一)依据修改为:
据、目的、原则和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解释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8 / 10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和核查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之“1、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
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
监督;”中增加: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
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之“2、对基金投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中增加:
“……
(2)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
9 / 10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
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3)
-(9)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0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