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金合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12-26
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获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5 号文注册募集。
2、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3、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4、本基金的发售期仅限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一天。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6、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
购费)。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
开立。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成功与否及其确认情况应以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 2 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
认购申请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jhx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
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未
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68-0666 咨询购买事宜。
13、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与发
起式、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以及与投资金融衍生品、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特定投资标的相关
的特定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
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运作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
其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指本基金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系统性风险、投资替代风险、与
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以及跟踪偏差风险,与发起式基金运作方式相关的基金合同提前终止风
险,与投资金融衍生品相关的基差风险、盯市结算风险、第三方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等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品种因信息披露不充分而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等。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其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金
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
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
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投资人及发起资金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认
购的本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
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二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
金合同期限。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具有与标的指数类似的风险
收益特征。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
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及代码
基金名称:创金合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310
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2315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标的指数
沪深 300 指数
(六)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下限、持有期限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三年。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
诺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
时收取前端认购费、前端申购费,但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为 C 类基金
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不同,本基金不同类
别的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仅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公开发售。
(十一)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不设募集上限。
(十二)募集时间安排及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本基金的发售期仅限 2015 年 12 月 29 日一天。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情况可适当调
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
3、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一千万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发
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达到备案条件。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5、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基金合同未达到法定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规定
(一)认购账户
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有该类账户的投资者不须另行开立。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
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总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财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财产。
举例说明: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0%)=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98,814.23 份
利息折算份额=50/1.00=50.00 份
认购总份额=98,814.23+50.00=98,864.23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98,86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3、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与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式相同。
举例说明: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认购
期间产生利息 50 元,对应认购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00,000.00 元
认购份额 = (100,000.00+50)/1.00 =100,05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
加上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获得的利息折算的份额,可得到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五)认购的确认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仅包括直销网点)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
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
的基金份额。
(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八)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如在募集期间新增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本基金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详细情况。
四、清算与交收
1、投资者无效认购资金或未获得确认的认购资金将于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后 5 个
工作日内划入投资者指定账户。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募集期间产生的资金
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募集截止,基金管理人应督促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将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一千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计不少于一千万元,发起资
金提供方承诺认购份额的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
缴纳的款项。
六、本基金募集的当事人和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00
联系人:王晶晶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三)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传真:0755-25832571
联系人:龙小伟
客服电话:400-868-0666
网址:www.cjhx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无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本基金的发售,
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时间:2014 年 7 月 9 日
电话:0755-23838000
传真:0755-23838333-8922
联系人:吴东海
(五)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联系人: 安冬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021-2323 8800
联系人:边晓红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边晓红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