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大数据:关于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期延长的公告
2020-02-03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期延长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华大
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0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及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02269)已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进入开放
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调整 2020 年春节休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安排的通知》,延长 2020 年春节休市至 2020 年 2
月 2 日,原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实施的业务,原则上顺延至 2 月 3 日实施。另外,根
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现
将本基金的开放期截止日由 2020 年 1 月 31 日(含该日)延长至 2020 年 2 月 3 日(含
该日)。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即 2020 年 1 月 20 日起(含)至 2020 年 2 月 3 日(含)
期间的工作日办理其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不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2020 年 2 月 3 日 15 点之后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申请将做失败处理,
请投资者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
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3、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否则,如
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
赎回,并且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所对应的日历日期并不相同,因此,投资人需关注
本基金的相关公告,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无法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由上述情形导致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