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安保稳惠混合: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02
国寿安保稳惠混合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 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现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从 2017 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公证处收到表决票时 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372,684,834.09 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 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 99.9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 372,684,834.09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占 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 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 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17 年 8 月 1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 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 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30,000 元,合计 40,000 元, 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1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国 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本 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与决议有关的事项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将“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 “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管理费率从 1.20%调整至 0.60%,并 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基金合同中涉及的修改如下: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份额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目录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三、本基金由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 三、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国寿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中国证监会”)注册。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第一部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中国证监会对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 前言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 判断或保证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增加: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健 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 司 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寿安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有效修订和补充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健增 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第二部分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释义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 6、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稳健增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的更新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删掉: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 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 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27、基金合同生效日:《国寿安保稳健增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生效日 日期 删除: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删除: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 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 第三部分 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 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 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约定 基金的基 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 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 本情况 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 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 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 定增值。 长期稳定增值。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 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第三部分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的基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本情况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发售对象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 1、发售时间 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61 号)准予 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公告。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发售方式 公司。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第四部分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11 月 25 日 进 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总 额 为 基金的历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00,275,875.55 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 3、发售对象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史沿革 书面确认,《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26 日生效。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2017 年 月 日,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 资人。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国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等事项的议案》,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内容包括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修改基金投资范围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并修订基金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决议生效之日起,《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 为准。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寿安保稳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合同》同时生效。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 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 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一、基金的变更注册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月 日《关于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第五部分 准予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基金的存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准予 续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 基金变更注册为本基金。 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 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基金份额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的申购与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 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 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活动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值。 增加: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发生上述第 1、2、3、5、7 项暂停申购情形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资人的申购申请时 购申请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的申购与 值。 值。 赎回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的外部机构;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第七部分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 基金合同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当事人及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权利义务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价格; 删除:(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 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证券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者所需账户,按照《基 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宜;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 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 酬标准的除外); 的除外);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 影响的其他事项;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删除:(14)对于上述(4)、(7)、(8)、(9)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法律法 第八部分 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 删除:(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 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 持有人大 用; 会 删除: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规 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 (7)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收 换、基金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 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深入 深入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 分析,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把握不同 握不同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 时期各金融市场的收益水平,根据约定的投 约定的投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 资比例灵活配置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币市场工具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 等各类资产,在有效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 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 力争为投资人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长期稳定增值。 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 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二部 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 上市的股票)、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 分 基金 金融工具,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的投资 (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 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 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 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 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关规定)。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定)。 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 的比例为 5%-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余资产占基金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资产的比例为 5%-100%;持有不低于基 后,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 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主要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类属资产 包括: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 配置策略、期限结构策略、证券选择策略、 证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 回购套利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对债 券投资策略,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 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 线以及各种固定收益品种价格的变化进 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增加: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 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 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 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 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 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性。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将以风险管理为原 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管理人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国债现货市场 和期货市场的波动性、流动性等情况,通过 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获取 超额收益。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为 0%-95%,其余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0%-95%; 为 5%-10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产净值的 40%; 购到期后不得延展; (14)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14)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债期货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 债券;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增加:(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交易,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 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 8)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除上述(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或期货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删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 或取消。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部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分 基金 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的财产 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国债期货合约、应收 债。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增加: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第十四部 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 分 基金 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资产估值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第四位四舍五入。 舍五入。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值错误。 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遇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款 三款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7 项条款进 有关估值方法约定的第 9 项条款进行估值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 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 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 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第十五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分 基金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费用与税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收 的 1.20%年费率计提 0.60%年费率计提 第十五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 分 基金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费用与税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收 财产中支付。 第十七部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分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基金的会 日至 12 月 31 日;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计和审计 度披露; 删除:(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 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增加: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第十八部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分 基金 删除:7、基金募集期延长; 的信息披 增加:(十)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业务的投 露 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 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业务的投资 情况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删除:4、基金托管人对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 第二十部 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 分 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 违约责任 益,由于该机构欺诈、故意、疏忽、过失或 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部分 基 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金合同的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 字。 效力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调整后相关事项的执行 在通过《关于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和修改投资范围 等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本基金仍执行《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管理费率。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 的管理费率,并按照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进行投资管理。 本公司将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备查文件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