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产业债券:关于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09-25
招商产业债券C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并修改 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并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 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 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 A 类份额或 C 类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 在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 份额。A 类和 C 类模式销售费率如下表所示: 1、本基金 A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217022)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 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32% 100 万元≤M<500 万元 0.20%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08%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2%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 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2)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 赎回费用将全部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2 个月 1.5% 12 个月≤N<18 个月 1.0% 18 个月≤N<24 个月 0.5% N≥24 个月 0% 注:12 个月指 365 天,18 个月指 547 天,24 个月指 730 天。 2、本基金 C 类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1868)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增 加 C 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 任何重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 与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 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中增加两条释义: “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二)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如下条款: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中增加如下条款: 本部分“五、认购费用”中 增加“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 (四)在《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进行如下修改: (1)本部分“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中 第 1 条增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 第 2 条将原表述:“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赎回金额的 5%。” 修改为:“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部分“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中 第 3 条增加如下表述:“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 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五)在《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本部分“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在《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将原表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修改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中: 将原表述:“(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修改为:“(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七)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以下费用种类序号 依次修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如下条款: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 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四、费用调整”中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的费率种类中加入 “销售服务费率”。 (八)在《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作如下修改: (1)在“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 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将原表述:“4、本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改为:“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 本部分“(七)临时报告”中, 将原表述:“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将原表述:“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为:“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在《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对上述修订内容进行修订。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 电话(400-887-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