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5-05-23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的募集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5月11日证监许可[2015]869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基金代码为:001359 。
5. 本基金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通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
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详见本发售公告附件)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情况增加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 本基金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8.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
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元(含认购费)。
9.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上限,认购费率按单笔认购金额计算。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
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0.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
使用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
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11. 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
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2. 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
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3. 本公告仅对“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
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年5月23日《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上的《国联安添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vip-funds.com,www.gtja-allianz.com)上。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发行相关事宜。
15. 各城市的开户、认购网点及认购细节的安排详见销售机构在各销售城市当地
的公告。
16.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及
直销专线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021-38784766)咨询认购事宜。
17.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行安排做适当调整。
1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
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
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为:
1、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股
票等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因此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差而对本基金
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风险评
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用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3、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 杠杆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本基金遭受较大损失。
(2) 强制平仓的风险
如果市场走势对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利从而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
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追加保证金,以使本基金能继续
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本基金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
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3) 无法平仓的风险
在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平仓。这类情况将导致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本基金必须承担由此导致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基金将面临股指期货无法当天平仓而价格变动的风险。
(4) 强行减仓的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
得本基金无法继续持有期货合约,从而导致交易价格的不确定性或者策略失败。
(5) 政策变化的风险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
的出台等原因导致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从而导致损失。
(6) 连带风险
为委托财产进行结算的结算会员或该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
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金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
账户强行平仓时,委托财产的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7) 合作方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委托财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时,会尽力选择资信状况优良、
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商,但不能杜绝在极端情况下,所选择的期货
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破产清算导致委托财产遭受损失。
4、国债期货的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其所面临的风险
如下:
(1)流动性风险。
若国债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地成交,将产生流动
性风险。
(2)保证金管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
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
略不能得以实现。
(3)价差风险。
对于通过价差的变动获利的套利策略,价差往不利方向运行将可能造成策略
失效并招致损失。
(4)研判失误风险。
套利策略成功的核心在于通过历史数据分析和投资品种的基本面分析,发掘
套利机会,资产管理人的判断错误将导致策略失效,带来损失。
(5)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套利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存在一端交易已
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
的可能性。
(6)基差风险。
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被称为基差风险。基
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7)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
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式,国债期货的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
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差扩大的风险。
(8)展期风险。
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合约向前延展时,合
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
差风险。
(9)杠杆风险。
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以一元人民币发售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发售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一 、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 基 金 名 称
国 联 安 添 鑫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代
码 : 0 0 1 3 5 9 ) 。
2 、 基 金 类 型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5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6 、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通过投资财务稳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的公司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7 、 发 行 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8 、 销 售 渠 道 与 销 售
地 点
直 销 机 构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代 销 机 构 : 代 销 机
构 的 联 系 方 式 请 见
本 公 告 的 附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 及 时 公
告 。
9、募集规模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为 2 亿 份 。
本 基 金 不 设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视 募 集 情
况 提 前 结 束 募 集 。
10、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成立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 2015 年 5 月 26 日到 2015 年 5 月 28 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同时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二 、 认 购 方 式 与 相
关 规 定
1 、 认 购 方 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方式。
2 、 投资者交纳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0%
100 万≤M<200 万 0.80%
2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支付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分别投资 10000 元和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认购利息分别为
2 元和 2000 元,则两笔认购中投资者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 1:认购金额 10000 元,认购利息 2 元,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2)/1.00=9883.4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 2 元,
则可得到 9883.42 份基金份额。
认购 2:认购金额 1000 万元,认购利息 2000 元,对应的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2000)/1.00=10001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费用产生的利息为 2000
元,则可得到 10001000.00 份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
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柜台首次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有关规定,调整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并及时公告。
5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
得撤销。
6、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7、缴 款 方 式 :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
采用“实时扣款”方式或 代 销 机 构 确
认 的 其 他 方 式 ;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的投资者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三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开 户 与 认 购 程 序
( 一 ) 注 意 事 项 :
1 、 一个机构投资者在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只能开设和使用
一个基金账户;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
人违规进行认购。
2 、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办理。
3 、 直 销 机 构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
4 、 机构认购业务的 办 理 时
间 为 : 2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到 2 0 1 5 年 5 月
2 8 日 ( 除 部 分 机 构
外 , 非 工 作 日 不 受
理 )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为
准 。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
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
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3) 授权委托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机构公章);
(4)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 5 ) 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
位公章)。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加盖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后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 工 作 日 )
在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
3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 下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机 构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已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 2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或 其 他 法 人 的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原 件
( 营 业 执 照 或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必 须 在 有
效 期 内 且 已 完 成 上
一 年 度 年 检 ) 及 复 印
件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 ;
( 3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 5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发 的 标 准
格 式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6 ) 预 留 印 鉴 ;
( 7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 8 ) 开 户 合 同 书
( 相 关 公 司 适 用 ) 。
2 、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开 户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3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认
购 本 基 金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认 购 申 请 表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2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授 权 委 托 书
(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
( 4 ) 代 销 券 商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4 、 注 意 事 项
( 1 ) 机 构 投 资 者 需
要 由 授 权 的 业 务 经
办 人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2 ) 机 构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或 存 款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 3 )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四 ) 通 过 直 销 机构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机 构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1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附 有 最 新 年 检
记 录 )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则 需 提 供 民 政 部
门 或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注 册 登 记 书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2 ) 企 业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副 本
复 印 件 ( 附 有 最 新 年
检 记 录 ) 并 加 盖 公
章 ;
( 3 ) 经 营 业
务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4 ) 税 务 登
记 证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5 ) 法 人 及
业 务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正 、 反 面 ) 附 有 有
效 期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6 )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的 银 行 《 开 户
许 可 证 》 或 《 开 立 银
行 账 户 申 请 表 》 复 印
件 并 加 盖 公 章 ;
( 7 ) 印 鉴 卡
一 式 两 份 ;
( 8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 9 ) 填 妥 的
《 基 金 账 户 业 务 申
请 表 》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
经 办 人 章 ;
( 1 0 ) 《 传 真
委 托 协 议 书 》 ;
( 1 1 ) 国 联 安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机
构 ) 并 加 盖 公 章 。
机 构 投 资 者
开 户 资 料 的 填 写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 否 则
由 此 引 起 的 错 误 和
损 失 , 由 投 资 者 自 己
承 担 。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直 销 中 心 认 购 应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1) 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 2 )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尚 未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的 投 资 者 可 提 供 规
定 的 资 料 将 开 户 与
认 购 一 起 办 理 。
( 五 ) 缴 款 方 式
机 构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只 需 准
备 足 额 的 认 购 资 金
存 入 指 定 的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由 代 销 机 构
扣 款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 则 需
通 过 全 额 缴 款 的 方
式 缴 款 , 具 体 方 式 如
下 :
1、机构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 3 ) 户 名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
3 1 0 0 1 5 2 0 3 1 3 0 5 6 0 1 0
6 9 1
交 换 号 : 0 5 5 2 0 3( 同
城 交 换 使 用 )
联 行 行 号 : 5 2 3 6 4
( 异 地 汇 款 使 用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
1 0 5 2 9 0 0 6 1 0 0 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机构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的指定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 请 机 构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 下 载 直 销 业 务 申
请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
2 、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 机 构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3 、 直 销 机 构 咨
询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0 - 3 6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
四 、 个 人 投 资 者 认
购 方 式
( 一 ) 注 意 事 项
1 、 投 资 者 不 得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开 户 。
2、个 人 投 资 者 不 能 以
现 金 方 式 申 请 认 购 。
3 、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代销机构
资金账户;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银行活期存款账
户,作为 直 销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4 、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基金代销机构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
1000 元,如果认购金额在 1 万元(含 1 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办理。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地
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
5、个人认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 0 1 5 年 5 月
2 6 日 到 2 0 1 5 年 5 月
2 8 日 (除部分机构外,非工作日不受理),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
构规定为准。
( 二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以 下 个 人 投 资 者 开
户 和 认 购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
1 、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的 交
易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及复印
件;
(2) 银行存折或资金卡;
(3)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 填 妥 《 投 资 人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测 试 》 并
签 字 。
2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开 立
银 行 交 易 账 户 后 , 可
提 出 基 金 认 购 申 请 。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警官证)及复印件;
( 2 ) 银 行 存 折 或
资 金 卡 ;
( 3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银 行 在 接 收 到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申 请 后 , 将
自 动 向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提 交 投 资 者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的 申 请 和
认 购 申 请 , 经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确 认 后 , 投 资
者 应 在 T + 2 日 ( 工 作
日 ) 在 银 行 销 售 网 点
打 印 基 金 开 户 确 认
书 和 认 购 业 务 确 认
书 。
3 、 注 意 事 项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三 ) 通 过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以 下 程 序 原 则 上 适
用 于 代 销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公 司 。 此 程 序 仅
供 投 资 者 参 考 , 具 体
程 序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1 、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 已 在 代 销 机 构 处
开 立 了 资 金 账 户 的
客 户 不 必 再 开 立 该
账 户 )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资 金
账 户 开 户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2 、 基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开 户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 4 ) 营 业 部 指 定 银
行 的 存 折 ( 储 蓄 卡 ) 。
3 、 在 认 购 本 基 金 前
已 经 开 立 了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无 须 再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和 交 易
账 户 , 可 直 接 认 购 本
基 金 。
4 、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时 应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1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 2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 3 ) 在 本 代 销 机 构
开 立 的 资 金 账 户 卡 。
投 资 者 还 可 通 过 电
话 委 托 、 自 助 / 热 自
助 委 托 、 网 上 交 易 等
方 式 提 出 认 购 申 请 。
5 、 注 意 事 项
( 1 ) 个 人 投 资 者 需
要 本 人 到 代 销 机 构
指 定 的 代 销 网 点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2 ) 个 人 投 资 者 如
办 理 认 购 , 应 预 先 在
资 金 账 户 中 存 入 足
够 的 资 金 。
( 3 ) 个 人 投 资 者 在
代 销 机 构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详 细 程 序 如 与
上 述 规 定 有 所 不 同 ,
或 若 代 销 机 构 有 其
它 方 面 的 要 求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规 定 和
说 明 为 准 。
( 四 ) 通 过 直 销 中心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的 程 序 :
1、开立基金账户
个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基 金 账 户 时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1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身 份
证 、 军 官 证 、 士 兵
证 、 警 官 证 ) ;
( 2 )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
( 3 ) 填 妥 的 《 开 户
申 请 表 》 ;
( 4 ) 国 联 安 基 金
投 资 者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 个
人 ) 并 签 字 。
2、提出认购申请
个 人 投 资 者 办 理 认
购 申 请 需 准 备 以
下 资 料 :
( 1 ) 填 妥 的 《 认
购 申 请 表 》 ;
( 2 )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复 印
件 ;
( 3 )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尚 未 开 户 者 可 同 时
办 理 开 户 和 认 购 手
续 。
( 五 ) 缴 款 方 式
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只需准备足额的认购资金存入指定的资金结算
账户,由代销机构扣款,由代销机构扣划相应款项。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则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
下:
1、个人投资者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营业时间内,将足额认购资金划至本基
金管理人在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开立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专户”。
(1)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账号:1001190729013312233
交换号:001021907(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20304018(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102290019077
(2)户名: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216089186210002
交换号:096819(同城交换使用)
联行行号:82051(异地汇款使用)
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 3 ) 户 名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直 销 专 户
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上 海 市 浦 东 分
行 营 业 室
账 号 :
3 1 0 0 1 5 2 0 3 1 3 0 5 6 0 1 0
6 9 1
交 换 号 : 0 5 5 2 0 3( 同
城 交 换 使 用 )
联 行 行 号 : 5 2 3 6 4
( 异 地 汇 款 使 用 )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号 :
1 0 5 2 9 0 0 6 1 0 0 8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如果个人投资者当日没有把足额资金划到账,则以资金到账之日作为受理
申请日(即有效申请日)。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投资者指定的资
金结算账户: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确认无效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 六 ) 投 资 者 提 示
1 、 请 有 意 认 购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尽 早
向 直 销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索 取 开 户 和 认
购 申 请 表 。 个 人 投 资
者 也 可 从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网 站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 下 载 有 关 直 销 业
务 表 格 , 但 必 须 在 办
理 业 务 时 保 证 提 交
的 材 料 与 下 载 文 件
中 所 要 求 的 格 式 一
致 。
2 、 直 销 机 构 与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申 请 表
不 同 , 个 人 投 资 者 请
勿 混 用 。
五 、 清 算 与 交 割
1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中 ,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2 、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对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登 记 。
六 、 退 款
1 、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
将 于 认 购 申 请 被 确
认 无 效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或
指 定 券 商 资 金 账 户
划 出 。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进 行 认 购 时 产 生 的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结 束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的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划 出 。
2 、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并
在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 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七 、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八 、 本 次 发 售 有 关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联系电话:(021)38992888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
行银发[1987]40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3 、 销 售 机 构
( 1 ) 直 销 机 构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 2 ) 代 销 机 构 :
详 见 本 发 售 公
告 附 件 。
4 、 登 记 机 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5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6 、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张楠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
十三日
附:本基金直销机构及各代销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一、直销机构
名 称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 3 1 8 号 星 展 银
行 大 厦 9 楼
邮 政 编 码 :
2 0 0 1 2 0
法 定 代 表 人 : 庹启斌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
0 2 1 - 3 8 7 8 4 7 6 6 ,
4 0 0 - 7 0 0 0 - 3 6 5 ( 免 长
途 话 费 )
联 系 人 : 茅 斐
公 司 网 址 :
w w w . v i p - f u n d s . c o m
或
w w w . g t j a - a l l i a n z . c
o m
募 集 期 间 , 客 户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进 行 发 售 相 关
事 宜 的 问 询 、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投 资 咨 询 及
投 诉 等 。 直 销 客 户 还
可 以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查 询 汇 入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
二、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6)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9)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王玉山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0)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练兰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宋丽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2)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3)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4) 代销机构: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王斐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廉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15)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5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代销机构: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17) 代销机构: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赵沛然
客户服务电话: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