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5-05-23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5 月 23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127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5 年 5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兴
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5 日
赎回起始日 2015 年 5 月 25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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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网上直销系统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认购费)。投资者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
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通过网
上直销系统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
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3.2.1 前端收费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元≤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机构
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
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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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
1 年指 365 天):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1 年 0.5%
N≥1 年 0
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小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
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
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注:此处 1 个月按 30
天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
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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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法定代表人:卓新章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98 号财富金融广场 7 号楼
联系人:赵玉娇
咨询电话:021-22211885
传真:021-22211997
网址:www.cib-fund.com.cn
(2)名称: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网址:https://trade.cib-fund.com.cn/etrading/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
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基金直销机构或本公司联系。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009-5561、021-22211885
网址:http://www.cib-fund.com.cn/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5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上的《兴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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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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