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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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修订《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后) 一、重要提示 1.本次《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进行修改,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修订内容,本公司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招募说明书中的 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 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388(免长途通话费用); b)本公司网址:www.msjyfund.com.cn。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1 附件 1:《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2:《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6 日 2 附件 1:《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修改依据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根据法规更新修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三)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根据《监督办法》第 18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条补充。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3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有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 具有如下含义: 如下含义: 改。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自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改。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改。 2012 年 6 月 19 日《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 2004 删除。 根据法规更新情况修 年 8 月 16 日颁布并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 改。 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5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5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根据实施通知修改摊余 4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成本法的定义。 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释义 60.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后文涉及该内容,故补 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充。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 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根据《运作办法》第 41 条修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根据《监督办法》第 14 购与赎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 条的内容补充及调整序 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号。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 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 5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的申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根据《监督办法》第 17 购与赎回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条规定修改。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基 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 1%的部分)征收 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基金份额的申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监督办法》第 12 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条及本基金的实际情况 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修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6 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总规模限额。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 7、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8、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 发生上述第 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退 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监督办法》第 12、 购与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7 条补充及根据实际情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况调整。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7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 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申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二) 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运作办法》第 29 购与赎回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 条补充及根据本基金的 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 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 实际情况调整。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 份额转让业务。 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人。 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取转托管费。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8 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 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 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 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 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基金份额持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根据《基金法》明确本 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不设持有人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根据《运作办法》第 43 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 条修改。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9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基金份额持有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人大会 (1)现场开会方式 (1)现场开会方式 的规定补充基金份额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相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 关内容。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以上(含 50%,下同)。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0 基金份额持有 (2)通讯开会方式 (2)通讯开会方式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人大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的规定补充基金份额持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的相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关内容。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 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的规定,基金合并应以 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通过。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11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2)特别决议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2)特别决议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有效。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效。 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人大会 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间、方式 条修改,基金份额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 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即生效。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基金托管人的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更换条件和程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 序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案、根据《运作办法》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48 条规定决议自表决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 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基金托管人的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12 更换条件和程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 序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案、根据《运作办法》 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备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48 条规定决议自表决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 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根据《运作办法》第 48 基金托管人的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条规定决议自表决通过 更换条件和程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之日起生效。 序 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基金份额的登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根据《基金法》第 102 记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条的表述进行修改。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 的注册登记业务; 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 录 15 年以上; 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根据《监督办法》第 4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 条补充。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 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 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 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货币市场工具。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七)投资限制 根据《监督办法》第 5 13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条修改。 (1)股票、股指期货;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 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资产支持证券; (7)流通受限证券; (8)权证;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根据《监督办法》及本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基金的实际情况修改。 得超过 120 天;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券除外; 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 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 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 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过 397 天; 30%;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14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 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产净值的 5%; 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 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 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 计规模的 10%;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得低于 10%; 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照最近一个 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 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同时有两家以上境 内进行调整; 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以全部卖出; 除上述第(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15 规定时,从其规定。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标准: 其他投资限制。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 除上述第(1)、(8)、(10)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 短期信用级别;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件之一: 从其规定。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期信用级别;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融 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 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11)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 效之日起开始。 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别。 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 16 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 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的投资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根据《实施规定》修改。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1.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 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 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 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 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期 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其中: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17 基金的投资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根据《实施规定》修改。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 余存续期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的剩余期限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 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 (5)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至中央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 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 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 18 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平均剩 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资产的估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根据《实施规定》及《监 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督办法》第 12 条修改。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 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 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 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 “摊余成本法”计算与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达到 0.25%时,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 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 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 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金资产价值。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 19 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 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的信息披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露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 根据《监督办法》第 12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裁; 条修改。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的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 情形; 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正偏离度绝对值达 到 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以及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的情形; 基金的信息披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 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 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案。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决方式等事项。 20 基金合同的变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根据《基金法》第 86 条 更、终止与基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 金财产的清算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人大会决议报证监会备 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 案、根据《运作办法》 体公告。 第 48 条规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 21 附件 2:《民生加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修改部分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改为 修订理由 三、基金托管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人对基金管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督管理办法》修改。 理人的业务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一年以内(含一 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 监督和核查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与大额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与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基金托管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人对基金管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督管理办法》修改。 理人的业务 1)股票、股指期货; 1)股票; 监督和核查 2)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22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 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产支持证券; 具。 7)流通受限证券;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 8)权证; 述规定的限制。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三、基金托管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根据《运作办法》及《货 人对基金管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理人的业务 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法》修改。 监督和核查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 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 款,可不受此限制;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 23 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 3)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397 天; 4)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不得超过 30%;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值的 5%;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 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不得超过 5%; 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产净值的 20%;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 24 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 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 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 过 20%; 行调整;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须具有评级资质 除上述第 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 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参 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主体信用评级,如果对发行人 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同时有两家以上境内机构评级的,应采用孰低原则确 时,从其规定。 定其评级,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 判断与认定;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 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25 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8)、10)项以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本基金投资组合中已持有的金 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 26 之日起一年内调整;投资组合中已有的流动性资产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 4)、9)项规定的,可以在《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调整。但新 投资的金融工具及比例,自《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施行之日起应符合要求。 三、基金托管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人对基金管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 (1)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 督管理办法》修改。 理人的业务 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期后不得展期。 监督和核查 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 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期后不得展期。 (3)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 五。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4)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7 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 八、基金资产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根据《关于实施<货币市 净值计算和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会计核算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有关问题的规定》修改。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 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每日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 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 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八、基金资产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净值计算和 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 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 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 会计核算 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 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督管理办法》修改。 28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 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 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 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 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履行适当程序后 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 清算等措施。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收益 2.“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类 29 分配 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 按月支付”。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根据 别修改收益分配规则。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 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 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止。 数点后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 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按“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 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九、基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 4.本基金每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 根据本基金特点修改累 分配 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 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 计收益支付时间。 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 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 30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 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 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 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取现金收益。 九、基金收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根据本基金特点修改收 分配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 益分配和程序。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 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 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 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 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 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期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 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 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 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结转的基金份 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 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位截尾。每月例行的收 份额,结转的基金份额精确至 0.01 份,小数点后第三 31 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位截尾,因截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 为止。每期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十一、基金费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类 用 在通 常情况下,基 金管理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 别修改管理费计提比例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为 0.33%,D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年费率为 0.33%。在通 和方式。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常情况下,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基金管理费按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D 类基金份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额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根据本基金基金实际情 用 在通 常情况下,基 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 值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况修改托管费计提比例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和方式。 32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H 为该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十一、基金费 (三)销售服务费 (三)销售服务费 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类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 别修改销售服务费计算 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 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 方式。 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 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 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 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 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 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D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85%,D 类基金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份额不适用 A 类与 B 类基金份额间的升级和降级规则。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E×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33 E 为前一日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十四、基金管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根据《运作办法》修改。 理人和基金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的更 …… …… 换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 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十四、基金管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根据《运作办法》修改。 理人和基金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的更 …… …… 换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3)备案: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 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34 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 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公 告。 十四、基金管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根据《运作办法》修改。 理人和基金 …… …… 托管人的更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换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十六、托管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根据《基金法》修改。 议的变更、终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止与基金财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 产的清算 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 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