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策略精选: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7
新华策略精选股票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 内予以调整。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修订《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本次基金合同的修改详见附件《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除附件《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所列示修改外,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信息也一并进行了更新,托管协议涉 及基金合同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上述修订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本次对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改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 律文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并在下期更新的《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人欲了解更多详细情况,可拨 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9-8866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充分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 以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己任,特此提醒广大投资者正确认识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 慎重考虑、谨慎决策,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做理性的基金投 资者。 特此公告。 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新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部分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二 增加: 部分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释义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部分 增加: 基金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份额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的申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 购与 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赎回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 公告。 第六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部分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基金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份额 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的申 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购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 赎回 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第六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部分 增加: 基金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 份额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申 的。 购与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赎回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受基金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发生上述第 1、2、3、5、7、8 项暂停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务的办理。 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部分 形 形 基金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份额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的申 项: 款项: 购与 增加: 赎回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第六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基金 增加: 份额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的申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购与 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赎回 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之后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 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 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 分基 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 金资产的 80%-95%;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金的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投资 资产净值的 5%。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第十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二部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分基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金的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投资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增加: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项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12)、(18)、(19)项之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外。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四部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分基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金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产估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值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形。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第十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八部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分基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的 增加: 信息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披露 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 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