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债丰利: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08-30
摩根纯债丰利A
关于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纯债丰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 开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自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8 月 25 日止。 2017 年 8 月 28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 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与本次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 33,132,674.93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62,672,072.29 份的 52.87%,达到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数(单位:份) 同意 33,132,674.93 反对 0 弃权 0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 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 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50%),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 公证费 10,000 合计 40,00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公 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 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事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同意按照《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调整上投摩根纯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相关事项。 为实施上述事项的变更,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办理调整本基金相关费率有关事宜,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基金管理人于 2017 年 7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fm.com)发布的《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 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 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对《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2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 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的实施安排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本基金管 理人将按照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实施调整后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30 日 附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7)沪东证经字第 22552 号 申请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穆矢 委托代理人:金逸韬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 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 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 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 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 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 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 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宋飞于二 ○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455 号全华信息大厦 4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周世烨的监督下,由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派的监督员胡迪、金逸韬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到参 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33,132,674.93 份,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权益 登记日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62,672,072.29 份的 52.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33,132,674.93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 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投摩根纯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上投摩根纯债丰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上投摩根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上投摩根 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统计表》复印件内容 与原件相符。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