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8-03-24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方正富邦金小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方正富邦 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 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监 管机构备案,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 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法律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对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 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 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的内容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方正富邦金小宝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三、重要提示 1、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登载于公司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并将在下次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时对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或登录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咨 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补充本基金适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的法律依据。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第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部分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前言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 法律法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用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的法律依据。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根据《流动性风险 第二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规定》第 40 条, 部分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补 充 流 动 性 受 限 释义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资产定义。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 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 殊情形除外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规定》第 19 条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规定补充。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 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根据《流动性风险 无 3、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规定》第 31 条补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充 强 制 赎 回 费 的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规定。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 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19、24 第六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条 补 充 应 当 暂 停 部分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申购的情形。 基金 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份额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 的申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购与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赎回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13、当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当日 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 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 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1 项暂停申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12、14 项暂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公告。发生上述第 11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 务的办理。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 …… 规定》第 24 条的 无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规 定 补 充 应 当 暂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停申购的情形。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规定》第 21 条第 无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 2 款的规定修改。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信息。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部分 厦 11 层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基金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合同 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 当事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 监许可〔2011〕1038 号 人及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权利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义务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7303828 联系电话:010-57303803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规定》第 33 条补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充。 …… ……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根据《流动性风险 第十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规定》第 17、18、 二部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 30、32、33、34、 分基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5 条修改。 金的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投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 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品种;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 1)、7)、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 除上述第 1)、4)、7)、13)、14)、16)项另有约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险 四部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规定》第 24 条补 分基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充。 金资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产估 致的; 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根据《流动性风险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规定》第 26、第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27、第 36 条补充 …… …… 定期报告的内容。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第十 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八部 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分基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金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信息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 披露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至 少披露报告期末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 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六)临时报告 依据《货币市场基 2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26、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货币 金 监 督 管 理 办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偏离 法》、 《货币市场 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 度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基金信息披露特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别规定》等相关法 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律法规及证监会 超过 0.5%的情形; 的相关要求。 无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根据《流动性风险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规定》第 26 条补 充临时报告的内 容。 《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修改理由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更新本基金管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理人信息。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8 号丰融国际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12 号东侧 8 层 厦 11 层 9、11、12 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一、基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托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管协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议当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 事人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订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补 充 本 基 金 适 立托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用的法律依据。 管协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议的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依据、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方正富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目的 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 和原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 则 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根据《流动性风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险规定》第 17、 行监督。 行监督。 18、30、32、33、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34、35 条修改。 三、基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 金托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管人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 对基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 金管 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理人 10%; 的业 10、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务监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督和 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核查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1、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 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 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 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 合计不得超过 30%;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 …… 除上述第 1、7、11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 除上述第 1、4、7、13、14、16 项另有约定外,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根据《流动性风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险规定》第 33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条补充。 …… …… 无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八、基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根据《流动性风 金资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险规定》第 24 产净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条补充。 值计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算和 致的; 会计 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