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2018-03-24
华安德国30(DAX)ETF联接(QDII)
《华安国际龙头(DAX)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的依据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 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题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自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1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 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限制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用及其用途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 赎回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的情形及处理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 赎回 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9 项、第 11 项和第 12 项 将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9 项、第 11 到 13 项暂停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的情形及处理 人应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 当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 停申购公告。 购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新增: 赎回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形及处理方式 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2)部分延期赎回: 3 赎回 新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及处理方式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一)基金管理人 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32 层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二期 31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李勍 -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二)基金托管人 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十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二)投资范围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 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 ETF 份额可计入在内),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4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新增: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六)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新增: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2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 5 回等重大事项时;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