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国策驱动混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6-08-24
国泰国策驱动混合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 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 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 2016 年 7 月 25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22 日 17:00 止。2016 年 8 月 23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 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共 计 223,123,056.12 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266,172,531.64 份的 83.83%,达到法 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223,123,056.12 份同意,0 份反对,0 份弃权。同意本次大 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份额的 100%,达二 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降低管 理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40000 1 公证费 12000 合计 52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会议议案于 2016 年 8 月 23 日表决通过,自该日起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同意对本基金降低管理 费率,其年管理费率由 1.50%降低至 0.90%,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 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24 日起,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 的管理费率。 三、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原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90 %÷当年天数 2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备查文件 1、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 2、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泰国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24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