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货币: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4-01-20
鑫元货币A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鑫元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鑫元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04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年12月30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4年1月22日 赎回起始日 2014年1月22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4年1月22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鑫元货币A 鑫元货币B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0483 00048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代销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500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A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B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因办理赎回导致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的(不含),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为A类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具体扣款方式也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各销售机构每期扣款最低金额: 申银万国证券、齐鲁证券适用于最低扣款额500元 南京银行、广州银行适用于最低扣款额300元 江苏银行适用于最低扣款额200元 鑫元基金直销、杭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信达证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适用于最低扣款额100元。 6 基金销售机构 6.1场外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厦31楼 直销电话:021-20892066 直销传真:021-20892080 客服电话:400-606-6188、021-68619600 网上交易平台地址:www.xyamc.com 6.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银行、江苏银行、杭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银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顺德农村商业银行、申银万国证券、银河证券、齐鲁证券、信达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中信万通证券、中信证券(浙江)、广发证券。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鑫元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各销售机构的指定营业场所、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及时公布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3年12月13日《证券时报》、2013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和2013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报》上的《鑫元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进行查询。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电话(9552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