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的公告
2018-03-22
易方达纯债1年定期开放债券C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及调整赎回费相关规则 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 管机构备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修订,并对本基 金赎回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并已履行规 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 鉴于《管理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 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开放运作期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不含)对应的赎回费率调整为 1.5%,对开放运作期收取的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调整为 100%。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 额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率仍维持 1.5%,对受限开放期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 产的比例维持不变,仍为 100%。 转换业务涉及的本基金赎回费相关规则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上述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自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前的赎回申请,适用调 整前的赎回费规则;对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 15:00 之后的赎回申请,适用调整 后的赎回费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相关内容。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2.风险提示: (1)本次基金管理人系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所修订内容可能对本基 金投资运作及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产生一定影响,包括且不限于: 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需要增加或调整了基金的部分投资限制规定;对投资者开 放运作期持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日(不含)收取 1.5% 的短期赎回费;在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能会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数量进行 限制、临时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申请、对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等,由此 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法全部及时处理,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 金安排及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 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 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 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 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 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附件:《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2 日 附件:易方达纯债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说明 (一)基金合同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第一部分 无 新增《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前言 风险管理规定》作为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 即“《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2 第二部分 无 新增释义,“13、《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释义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 第六部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基金份额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 申购与赎回 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明书。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 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见招募说明书。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 告。 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 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4 第六部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基金份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受限开放期内赎回 额时收取。受限开放期内赎回的基金份额赎 的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 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对持续 产。”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5 第六部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 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况 申购与赎回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利益时。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人利益的情形。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其他情形。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 集中度的情形时。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 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办理。 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 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 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 项情 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 第六部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基金份额的 形 基金合同约定的受限开放期或开放运 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约定的受限开放期或开 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放运作期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新增“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赎回款项: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 第六部分 十、开放运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十、开放运作期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的 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申购与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正常支付、全额赎回延缓支付、延期办理赎 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全额赎回延缓支付 回申请或终止基金合同。 或终止基金合同。 (1)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 (1)全额赎回正常支付:当基金管理 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全额赎回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人认 (2)全额赎回延缓支付:当基金管理 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人认为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困难或认为因正常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请,但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申请,但可以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若 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3)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 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 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 份额 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 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在可能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参照前 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述条款处理。如该单个份额持有人延期办理 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金 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未办理完毕的,基金 合同。 管理人在开放期外为该单个份额持有人继 续办理,直至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全部办理 完毕。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不办理申购业 务,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4)终止基金合同: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可能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 止基金合同。 8 第七部分基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金合同当事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人及权利义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务 …… ……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零捌万肆仟元 肆佰捌拾陆元整 9 第十二部分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 净值的 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 (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 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 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放 比例限制、受限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 期的前 5 个工作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个 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 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 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 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开放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开放运作期开 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 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 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 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 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 (2)在开放运作期内,保持不低于基 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2)在开放运作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值的 10%;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 证券规模的 10%; 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计规模的 10%;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值的 40%; 金资产净值的 40%; (10)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易日内进行调整。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0)、(11)以外,因证 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第十四部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资产估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 值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情形。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11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披露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12 第十八部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的信息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披露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 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或 中国证监会或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增加“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二)托管协议 序 章节 原文 修订 号 1 一、基金托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管协议当事 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 零捌万肆仟元 肆佰捌拾陆元整 2 三、基金托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人对基金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管理人的业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 务监督和核 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查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 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 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 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 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 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 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逆回购、银行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 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 证监会相关规定。 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 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换债券投资。 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定收 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 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换债券投资。 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范围为:固 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 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净值的 80%(开放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 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 内,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比例限制、受限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 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比例限制);在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 应收申购款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的投资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基金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 之调整。 限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开放运作期开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 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束后一个月内 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放期的前 5 个工作 (1)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开放 例限制); 运作期开始前一个月至开放运作期结 (2)在开放运作期内,本基金现金或到期 束后一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受限开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放期的前 5 个工作日至受限开放期结束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后 5 个工作日不受此比例限制);在开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放运作期内,本基金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值的 4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金资产净值的 40%;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规模的 10%; 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6)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净值的 15%。 部卖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关限制。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5)、(6)、(7)以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3 八、基金资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产净值计算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和会计核算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形。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