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聚利债券:关于更名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2014-03-08
华夏聚利债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华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运作周期与开放期、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巨额赎回的适用等内容进行修订,同时将华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原基金合同全文的修订 将“华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为“华夏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原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的修订 将“43、巨额赎回”的释义修订为“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三、对原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订 删除“四、运作周期与开放期”的内容,之后的标题序号相应调整。 四、对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的修订 删除“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中如下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超过90%。” 五、对原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订 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修订为: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删除“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的第1句中“在申购开放期内”描述。 删除“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第1句中“在赎回开放期内”描述。 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1、巨额赎回的认定”修订为“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中“(2)部分延期赎回”的第1句修订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删除“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周期与开放期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六、对原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修订 删除“一、召开事由”中如下内容:“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终止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3)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之和在本基金总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超过90%。” 七、对原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删除“二、投资范围”第四段中“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和“开放期内”的描述。 删除“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第(1)条中“但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描述和第(2)条中“开放期内”描述。 此外,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的“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中第2点修改为“2、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0天以内 0.5% 30天以上(含30天)-180天以内 0.1% 180天以上(含180天) 0 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本公司对《华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修订,并将根据新修订的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进行更新。上述修订自2014年3月19日起生效。为方便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华夏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在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三月八日